(2014)任民初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某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自有东风雪铁龙C5,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有的东风雪铁龙C5,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某东风雪铁龙C5,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崔某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