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州市建筑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工作委员会与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市建筑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工作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2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三环88号。法定代表人罗景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建筑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西路125号体育局综合楼1-601室。负责人朱建军,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全,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徐州同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