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赵化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赵化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定陶县临商路以西(兴华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倪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化振。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化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78元,由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兆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