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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夏昌安、王献成与郑为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昌安,王献成,郑为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夏昌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平响,男,职业不详。原告王献成,职业不详。被告郑为杰,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昌安、王献成诉被告郑为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夏昌安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昌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王献成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夏昌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献成、夏昌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