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乾安县钵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乾安县钵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山道东侧新华路北。法定代表人敫铁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乾安县钵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昆池街2-1。法定代表人梁玉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乾安县钵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乾安县钵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乾安县钵满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玉人超导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