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239号吴某申请执行覃某等2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吴春丽,农民。被执行人覃炳军,农民。被执行人覃培进,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春丽申请执行覃炳军、覃培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覃炳军、覃培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炳军、覃培进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健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