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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燕仲国诉青县清州镇昌达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仲国,青县清州镇昌达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燕仲国。被告青县清州镇昌达建材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仲国与被告青县清州镇昌达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仲国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仲国撤回对被告青县清州镇昌达建材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徐湘江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费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