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会与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寅、吴军、杨日新、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军,管寅,杨日新,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505-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友武,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军,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管寅,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杨日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华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会与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军、管寅、杨日新、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