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洲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求云与王桂锋、刘燎华、谭州顺、王珍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求云,王桂锋,刘燎华,谭州顺,王珍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洲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刘求云,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被告王桂锋,男,约5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刘燎华,男,约4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谭州顺,男,约5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王珍媛,女,约45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求云诉被告王桂锋、刘燎华、谭州顺、王珍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求云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求云负担。审 判 长 杨 润 生人民陪审员 欧阳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席 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相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