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47号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马小虎。委托代理人陈小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志国,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8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露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