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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施岳炎与金裕潮、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岳炎,金裕潮,邵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575号原告:施岳炎。被告:金裕潮。被告:邵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岳炎诉被告金裕潮、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岳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400元,由原告施岳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