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辉与被告冯慧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辉,冯慧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袁辉,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冯慧超,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辉与被告冯慧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辉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辉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辉撤回对被告冯慧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辉负担。审 判 长 廉 政代理审判员 金艳宁人民陪审员 李天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寰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