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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华山镇。被告毋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华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柯汶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