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52、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耀波与赠与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汇化学��限公司、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孙善林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耀波,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孙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52、153号申请执行人金耀波。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善林。执行担保人丹东洁晨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丹东洁晨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以持有的专利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丹东洁晨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专利号:ZL200810011364.4,ZL200810011363.X,ZL200810011362.5。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