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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周道裕与刘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裕,刘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538号原告:周道裕。被告:刘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裕与被告刘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8元,由原告周道裕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