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桦甸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凤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黄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升。委托代理人:岳重友。被执行人:黄凤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桦甸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凤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保留债权的数额为66,0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玉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