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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某甲,女,201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母。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系张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