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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本市城区义井窑坡。2014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起亚”小型轿车,沿本市城区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至本市义井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驾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1mg/100ml。2、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王某某驾驶证一个。3、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抓获归案。4、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驶车辆的信息。5、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1年1月1日。6、被告人王某某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