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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沈思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思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 思 杉 与 中 国 人 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阜 阳 市 中 心 支 公 司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呈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沈思杉,男,2013年8月31日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思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偿还案款395.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其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