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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翠莲、杜钦英与杜钦英、杜钦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莲,杜钦英,杜钦荣,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王翠莲。委托代理人:徐军,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钦英。被告:杜钦荣(系杜钦英姊妹)。被告:付强(系杜钦荣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莲诉被告杜钦英、杜钦荣、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冬云审 判 员  侯传群代理审判员  杨园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