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荣才与邾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才,邾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李荣才,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邾杰,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李荣才诉被告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荣才诉称:邾杰从2013年2月8日到2013年7月19日分三次以生产急需资金为由原告借款64500元,。此后,经多次催讨未果,致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荣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实际预交705元),退付原告李荣才已预交诉讼费70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