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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继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继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明俊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继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继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