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93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洪坤与李玉英、聊城市锦良电池电源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坤,李玉英,聊城市锦良电池电源厂,聊城市信赢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邱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39-3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坤。被执行人李玉英,1935年8月26日。被执行人聊城市锦良电池电源厂,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玉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信赢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内乔刘村。被执行人邱德安,1942年12月16日。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聊城市信赢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所有的PE隔板生产线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信赢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所有的PE隔板生产线两条。二、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