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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俊梅、李八顺与李志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梅,李八顺,李志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高俊梅,女,汉族,1971年1月5日生。原告李八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解志强,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军,男,汉族,1964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梅、李八顺诉李志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梅、李八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梅、李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俊梅、李八顺承担。审 判 长 邓 辉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