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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力萍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萍,李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111号原告:王力萍,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强,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萍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力萍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