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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钟XX诉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钟XX。被告梁XX。原告钟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国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XX和被告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初自行相识,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暂居被告家中,双方无共同子女。因被告长期以来无正当职业,好逸恶劳,有吸食软性毒品(俗称K粉)、赌博、酗酒等恶习,无法回归正途,导致婚姻破裂,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作为证据。被告辩称:原告诉状的事实部分的内容是事实,但被告不想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婚前曾有饮酒、赌博、吸食软性毒品等恶习,婚后曾因争执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婚后仍不改正上述恶习,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诸本院。被告则认为其现已戒掉吸食软性毒品的恶习,但有时会饮酒、打麻将,有时较为懒散。原告可能对被告患精神病的父亲有所担心,才提出离婚。被告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最后改正不良习惯的机会。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多年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已知道被告有饮酒、赌博、吸食软性毒品等恶习,仍与被告登记结婚,可见原、被告在结婚前后的较长时间内感情较为稳定。原告现诉请离婚,主要是认为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婚后仍不改正上述恶习。被告虽然否认尚有吸食软性毒品,但同时也承认有时饮酒、打麻将、较为懒散等问题。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应正视原告提出的问题,以维系好家庭关系为宗旨,以实际行动改正不良习惯,并与原告加强沟通联系,这样才不致于让双方夫妻感情疏远。只要双方能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相信原、被告的关系会逐步得到改善。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XX与被告梁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钟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国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齐好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