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8360、8362-8363、8367-8368、8370-8373、8376、8378-8382等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汉平等101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8360、8362-8363、8367-8368、8370-8373、8376、8378-8382、8384-8385、8388、8390-8391、8393、8395-8398、8401-8403、8405、8407-8412、8414-8415、8417-8418、8420-8421、8424-8428、8430-8433、8435-8436、8438-8442、8446、8449-8451、8453-8454、8456、8460-8461、8463、8466、8468、8472、8474-8476、8478、8480、8483-8484、8486-8488、8492、8497-8499、8501、8503、8505-8510、8512、8514-8515、8518-8519、8522-852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郭莽。被执行人李汉平等101人(详见附表2)。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百零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590号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各项费用;各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执行人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吴 爽执行员 恽文佼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