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4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袁萌、袁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萌,刘伦富,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4546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萌,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伦富,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萌、袁伟、刘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