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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辖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建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尧。上诉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裁��,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应予撤销,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租赁物所在地即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东阳市。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