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民广诉任涛、第三人王兵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广,任涛,王兵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陈民广,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进光,男,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涛,男,成年,汉族。第三人王兵兵,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广诉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民广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广撤回对被告任涛、第三人王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民广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