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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明与被告米世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明,米世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王明明,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泽沟*期。被告米世来,男,汉族,50岁左右,现住宝塔区枣园镇。原告王明明诉被告米世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明明负担50.5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