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望兵与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兵,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望兵。被告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兵诉被告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望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望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雅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