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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望兵与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兵,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望兵。被告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兵诉被告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望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望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雅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