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曹祖清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74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祖清,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荣县。现在服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曹祖清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祖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关于“处罚金十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力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