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明超、董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明超,董XX,王凯,井明艳,董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马明超。被告:董XX。被告:王凯。被告:井明艳。被告:董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明超、董XX、王凯、井明艳、董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明超、董XX、王凯、井明艳、董宝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明超、董XX、王凯、井明艳、董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