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7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764号原告唐某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邹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