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非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启林、温宝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启林,温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非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吴启林,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宝秀,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启林、温宝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武执审字第2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23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非执字第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