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芳与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赵芳,女,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8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赵芳与被执行人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现和解协议在履行中,本案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执字第3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则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卢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