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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方超与被告郭振温、郭洪乔、姜忠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超,郭振温,郭洪乔,姜忠涛,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郭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周方超。委托代理人丁阿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温。被告郭洪乔。委托代理人郭洪波,威海茂银拍卖行法律顾问。被告姜忠涛。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郭家村驻地。法定代表人郭金强,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方超与被告郭振温、郭洪乔、姜忠涛、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兴安审 判 员  吕方胜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楠-1-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