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990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被告张某乙,男,住朝阳县王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含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