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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四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990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被告张某乙,男,住朝阳县王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含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