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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政辉,三台县西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