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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天新与贾福勇、陈洪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福勇,李天新,陈洪霞,贾春晓,韩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福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新,居民。委托代理人臧绍峰,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洪霞,居民。原审被告贾春晓,职工。原审被告韩光伟,教师。上诉人贾福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福勇于2014年10月8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福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福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贾福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