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爱月与被执行人兰庆鸿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月,付碧琴,兰庆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月,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付碧琴,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兰庆鸿,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吴爱月与被执行人付碧琴、兰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款22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但处置该财产需一定时间,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