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营与聂荣宝、王玉花、王鹏飞、王连喜、王学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营被执行人王连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连喜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