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与顾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顾马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高永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桢华。被告顾马林,系崇川区老顾食品批发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