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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士涛诉周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涛,周书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士涛,男,出生于1991年3月10日。被告周书勤,男,出生于1963年7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涛诉被告周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