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士涛诉周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涛,周书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士涛,男,出生于1991年3月10日。被告周书勤,男,出生于1963年7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涛诉被告周书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