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局申请执行张喜成行政审查案一审附带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甘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郁。委托代理人王永峻。被执行人张喜成。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3年5月3日针对被执行人张喜成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3)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张喜成罚款11,580元并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0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5月8日,被执行人如数缴清了罚款11,58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张喜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0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3)第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后30日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3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