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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林某某,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沈某某,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7月10日在醴陵市南桥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5年4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沈甲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萍乡市法院判处缓刑,2008年被告因再次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操劳维持家庭,一个人含辛茹苦地将儿子抚养长大,为了维持生计,在亲戚的帮助下,2013年原告和儿子沈甲某来到了山西省太原,在亲戚开设的灯具店打工。2014年7月,被告减刑提前出狱,原告和儿子沈甲某从山西回来与其团聚,并将被告接到山西一起在亲戚开设的灯具店打工,但是,被告工作不到一个月就说不适应,强迫原告和儿子回醴陵,2014年8月,原告与儿子从山西回来,在家里亦多次威胁原告并动手殴打,在儿子的劝阻下才未到打,其后经家人即亲属多次调解无果,因惧怕再次被殴打,原告被逼从家里出来住在醴陵市的宾馆中,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即没有接原告回家,连一个电话也没有。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1、儿子不是原告一人抚养成人的,被告也抚养了儿子;2、被告没有威胁及强迫原告回醴陵;3、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每个月都会来探望;4、原告2014年8月27日从家里走后,被告打过电话给原告,也想接原告回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婚姻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对于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沈某某未提交证据。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7月10日在醴陵市南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4月27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沈甲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被告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08年被告再次因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常去监狱探望被告。2014年7月27日,被告因减刑提前出狱,因被告刚出狱,对外面世界不太适应,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被告在监狱服刑,但被告在服刑期间,原告常去监狱探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虽被告出狱后与原告发生一些摩擦,但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双方仍可以建设好新家庭,且在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易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