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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代金应、陈昌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某某,代某某,陈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461号原告日某某。法定代理人水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楠彬,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某某诉被告代某某、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学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9元减半收取4394.5元由原告日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