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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铁指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谊合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谊合物资有限公司,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邯郸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邯郸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雅妇幼用品厂,邯郸魏华肠衣有限公司,邯郸市塑料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铁指执字第7号申请人邯郸市谊合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新雅妇幼用品厂。被执行人邯郸魏华肠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塑料彩印厂。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巴多斯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邯郸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雅妇幼用品厂、邯郸魏华肠衣有限公司、邯郸市塑料彩印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邯郸市谊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合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3297.482024万元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谊合公司,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催收通知、公告等证据。经本院审查,2004年6月25日,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3297.482024万元债权及担保债权转让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2007年12月26日,信达公司又将该项债权转让于巴巴多斯公司,并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巴巴多斯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2年7月11日,巴巴多斯公司再次将该债权转让于谊合公司,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巴巴多斯公司将其拥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谊合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主体、转让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谊合公司因此成为该项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申请执行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变更为邯郸市谊合物资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张才军审判员 史志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