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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冷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汉青。原告赵某与被告冷某甲为离婚纠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汉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冷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8月26日因双方闹矛盾原告回娘门居住至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三、如果离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分割?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应判决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冷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公众号“”